学院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为加强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建设,学院拟制定出台《汕头大学医学院工作人员违反师德师风、医德医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公布其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学院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修改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5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到学院监察审计室邮箱yxyjw@stu.edu.cn。
汕头大学医学院工作人员违反师德师风、医德医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建设,促使工作人员遵守职业规范,廉洁从业,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大学医学院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院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医疗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未经学院批准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患者及其家属、购销等往来单位及其代理人等的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对学生、患者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患者发生不正当关系;侵占国有资产;其他违反高校教师、医生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现第三条所述情形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广东省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一经查实,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行政降级、解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出现收受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旅游等情形的,同时按照收受金额数2倍以上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奖金,(若每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奖金不足扣发,将依次扣发,直至扣完为止;多次出现收受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旅游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
(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集体出现收受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旅游等情形的,一经查实,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体收受后私分的,个人的处分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术赞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允许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非法人单位、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否则按违反第三条论处。
第七条 出现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若该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需要执业资格的,执业活动的处罚,教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执行;医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行;其他专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出现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该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广东省、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受处分处罚期间的绩效工资,按广东省、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现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若该工作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按第四条、第五条行政处分的基础上,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按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因出现第三条所述情形被立案调查,若该工作人员担任行政、业务职务的,一律先停职接受调查。调查结束后,无违规事实的,给予恢复职权、职务;有违规事实的,按第四条、第五条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现第三条所述情形,属学院编制或学院聘任的聘用制人员、临时工的由学院处理;属医院编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追责范畴由学院和附属医院分别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违反师德师风、医德医风的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部门牵头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批准,其中:教学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学术研究由科研处组织;行政纪律由人事处组织;党纪、收受礼品、纪念品、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由监察审计室组织。各组织调查牵头部门如不认真调查、处理,予以袒护包庇,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汕头大学医学院
中共汕头大学医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