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病区:
职工工伤内部处理程序经院务会研究同意,请遵照执行: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由本人或所在科室向医院人事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接到申请后,人事部门可委托医教科组织专家进行医院内部认定:
① 系轻微工伤、不需住院治疗的,根据伤情,由所在科室提议、医教科同意,给予3天以内的治疗休养期;如确需三天以上治疗休养期的,由伤者持就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和病历向医教科申请休假。轻微工伤门诊就诊,中心支付诊疗费、检查费和医保规定的药品费用。
② 超过轻微伤的,或治疗休养期需1周以上的,或确需住院治疗的,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应及时提供工伤认定的相关资料,由人事部门上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③ 医院内部认定为非工伤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另行处理。
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卫生津贴、全勤奖等按原规定执行)。
4、申请人不服或不愿意进行医院内部认定的,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