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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2009-06-17

 

 
一、验证对象
  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拟申报2009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验证依据
  (一)2004年~2007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的通知》(粤继医教〔2002〕6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2008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要求执行。
三、验证周期
  验证周期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验证周期为5年。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足5年的按实际取得资格时间计算验证周期。
四、学分要求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1、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其中验证周期内Ⅰ类学分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达标要求参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执行;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2004年~2007年参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执行,2008年参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2、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按《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天,累计72学时(也可以折合为学分计算);
五、验证工作安排
  受理时间:2009年6月29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六、有关要求
  (一)验证对象提交学分证明材料原件,同时需有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的学分证明。
  (二)验证对象必须确保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的真实性,涂改或空白的学分证书一律作废。
  (三)学历教育、职称外语培训等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范畴,不能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注:相关文件可在本单位网站查阅。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继续教育委员会
200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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