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华精神卫生网
信息来源:东方网-文汇报 作者:谢斌
一个人被诊断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就如同被查出生了某种肿瘤一样,只意味着生命的伤痛、健康的受损,而不是个人或家庭的耻辱。法律应该尽力捍卫公民的精神健康权利;应该切实保障每一位精神障碍患者能充分享有获得优质高效的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应该保护作为精神健康“大厦”的精神卫生事业在中国的发展。
精神卫生是卫生体系中最迫切需要立法的领域,因为精神障碍患者较躯体疾病患者更加脆弱,而且他们在社会中始终处于边缘状态,堪称最痛苦也最弱势的一个群体,亟待法律保护。
近日,中国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终于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了。但甫一露面,其“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立法宗旨,就被劈头盖脸的“防止公民"被精神病"的声音淹没了这种被强势且一边倒的“民意”,令人忧虑。这些“民意”,源自人们对于精神卫生领域的误解、曲解、不解或一知半解,有些则是跟随西方某些思潮的人云亦云。笔者作为专业人士,有义务向公众说明一些大家关心和感到疑惑的问题。
精神障碍:是健康缺损还是耻辱烙印?
精神障碍是一种疾病,但对它的认识,是人类认识所有疾病中过程最为曲折的。历史上人们对它有过种种误判:从远古时代的“触犯神灵”,到中古时代的“鬼神附体”;从中世纪的“冒犯上帝”,到19世纪初的“道德低下退化”……直到19世纪末期,精神障碍才被现代医学基本确认为疾病。
社会同情、接纳、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历史,远远短于驱赶、囚禁、迫害他们的历史。好在近30年来,精神医学已成为医学领域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功能影像学、神经生物化学、神经心理学、分子遗传学、精神药理学等研究手段各展其能,各种精神障碍从病因探索到诊断工具和治疗预后,都已与百年前甚至50年前有了天壤之别。
可怕的不是患上这类疾病,而是人们内心对它的恐惧、排斥。直到今天,社会公众对精神障碍患者还是有太多偏见和歧视。一个人一旦被确诊,他的学习、工作甚至婚姻家庭生活等权利,都可能受到侵害和剥夺。其实,医学发展到当今的水平,绝大多数精神障碍只要能早期识别、及时治疗,是能够痊愈的,至少能带病正常生活,实现与健康人一样的人生价值。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翰·纳什,就是一名严重精神分裂症患者。
我们应该达成这样一种共识:一个人被诊断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就如同被查出生了某种肿瘤一样,只意味着生命的伤痛、健康的受损,而不是个人或家庭的耻辱。为患者贴上污名的标签,是社会的耻辱。
非自愿医疗:是善良救助还是恶意惩处?
许多精神障碍属于慢性病,一些患者因此终身残疾。精神障碍疾病导致的社会负担十分沉重,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负担中排名首位;另据世界银行估算,中国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全国疾病总负担的四分之一。但社会有责任扶助精神障碍患者。
有些精神障碍对患者精神活动的影响极其严重,如不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干预,病情会不断恶化。所以有必要建立“非自愿医疗制度”,这项制度的本意,是对病弱失能者行使“国家父权”的关爱,是“为了维护患者健康利益而对其加以限制”。但是,由于它的前身曾是欧美各国强行收容患者以实施社会控制的手段,因此西方社会一直耿耿于怀,废弃这项制度的呼声从未停息。压力之下,美国自1960年代以来,将“非自愿医疗”的标准逐步降低为“已经或马上将要发生对自身或他人的危险”,同时设置了完全司法化的实施程序。可是,多年以后的调查显示,美国只有不到40%的严重精神病患者获得了稳定治疗,无家可归者中有1/4以上是重度精神病患者,大多从未得到任何治疗;同时,公众认为“精神疾病患者是危险分子”的比例由1950年的4.2%上升到了1996年的44%。
事实上,非自愿接受住院和治疗的患者在病情缓解或者症状消失后,大多对治疗措施持认同态度。一项对爱尔兰连续15个月非自愿住院患者进行的调查发现,72%的患者出院时认为非自愿住院是必要的,77.8%的患者感到治疗是有益的。
因此,非自愿医疗的利弊,并不在制度本身,甚至某种程度上也不在于患者及其亲属的评价,而在于社会公众能否正确认识。
精神卫生机构:是救死扶伤还是羁押迫害的场所?
由此引申出来的又一个问题是:精神科医务人员是白衣天使还是“冷血狱卒”?
福柯、萨兹等人的著作对精神病院和精神科医务人员身份曾提出尖锐质疑,众多好莱坞电影对此也有负面描述。人们的疑虑同样源自精神卫生服务曲折的历史从16世纪出现以来,精神病人收容机构在很长时间里并未把精神障碍患者视为病人,甚至不视为人;直到19世纪中叶,其作为“医院”的特性才逐步确立。因此在西方,一直有“去机构化”即关闭精神病院的呼声,而且得到广泛的社会响应。
中国的精神专科医院在诞生之日就已有了现代“医院”的身份,因此我们的精神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没有感受到欧美国家同道们背负的那种沉重历史负担。中国社会对于精神科治疗的认识,也建立在单纯的医患关系基础之上。中国的精神科医生是患者权益保护的中坚力量。
当今的精神卫生机构并不阴暗,阴暗的是那段可悲的历史。
精神障碍患者家属:是值得尊敬还是应受谴责的人?
西方成规模的社会服务自工业革命以后兴起。从那时起,照料精神病人的责任逐步由家庭转移到社会。而千百年来,中国精神障碍患者的亲属们无怨无悔地承担着照料患者的沉重负担。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由家属或监护人护送入院治疗的患者比例达40.3%-59.5%。照料负担不仅体现在经济和体力上,也体现在心理上。一项对精神病人配偶的调查表明,他们生活质量的许多方面远低于同龄人。对其生活质量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有:担心治不好、担心复发、担心危及社会、担心遗传给子女、担心被人瞧不起,等等。
中国社会没有出现大批精神病人流落街头或患者接二连三肇事肇祸等情况,许多重性患者的亲属功不可没。对他们所谓“动机”的任何指责都是武断的。
有关“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争论将会持续,但无论怎样,不能只盯着“如何预防正常人"被精神病",法律应该尽力捍卫公民的精神健康权利因为没有精神健康就谈不上健康;它应该切实保障每一位精神障碍患者能充分享有获得优质高效的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不再面对内心的恐惧和周遭的歧视;它应该保护作为精神健康“大厦”的精神卫生事业在中国的发展因为在一座破败的“大厦”中,安有个人自由与健康的权益?
(作者为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副会长,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精神残疾康复专委会主任委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教授、主任医师)
编辑:李曼颖